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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6年03月07日 09:04  点击:[]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条 学生出差期间(参加各类比赛、竞赛、交流),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学生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硬卧、软卧或飞机的要从严控制,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提出申请,根据使用经费性质,由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差期间,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他人员类标准的1/2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1/2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校学生需要外出进行教学见习、教学实习、教学野外实践、毕业调研的,需由学院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

 

带队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主城区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教学见习、实习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合计50元包干使用。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境)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申报时提交《重庆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表》(附表5,按公派出国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能安排出访。

 

第二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提交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正式批件(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外专局或重庆市外专局等)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并优先选择由重庆离港。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报外事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章 教职工探亲路费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单位及人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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