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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2016年05月09日 15:24  点击:[]

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重师发〔2014167

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监督〔201437 号),结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委组织工作组对我校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反馈及要求,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现对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严格按照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文件中规定的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国内发生的办公费、公务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的需出具收款单位证明。请各单位通知需要办理公务卡的老师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尽快到财务处出纳科登记办理。

二、加强出国出境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根据批准的人数、天数、活动内容、经费计划和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并按批准的预算经费报销相关费用。

三、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严格控制用车范围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一律不予派车。必须派车的,要切实履行审批手续,做好合理安排、出车登记和用车记载。报销公务车维修费保养费用必须随附相关明细清单。

四、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和接待范围,会议、节庆、论坛等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定点饭店,确需用餐的安排自助餐;其他公务接待需要用餐的,原则上应在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120 /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接待对象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国内接待活动原则上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等。外事接待活动对外赠礼以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 元;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报销公务接待费用,须随附接待事由、接待标准、接待人数、用餐人员姓名清单。

五、加强会议费使用管理

对自主举办会议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天)为:住宿费200 元,伙食费125 元,其他费用75元,合计400 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突破综合定额标准。无外省市和远郊区县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往返交通费票据,市外须附住宿费票据。

六、加强培训费使用管理

自行组织的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元/.天)如下:住宿费160 元,伙食费110 元,场地费8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 元,合计400 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 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 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培训手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4 11 11 日印发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外出参加培训报销时须附培训文件或培训方案,包括培训通知、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地点等内容。

七、坚决杜绝“小金库”

校内各二级部门收取费用必须开具在学校财务处登记领取的相关票据,每笔经费均须按照财务处要求登记、上缴。禁止漏登或登而不报、不缴。禁止以任何理由截留资金、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禁止任何形式的账外结算和资金体外循环,禁止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利用“小金库”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宴请、公款旅游等支出。

特此通知

重庆师范大学

2014 11 10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6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通知 下一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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