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师财〔2018〕2号
关于我校2017年度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税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各项所得是否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现将自行申报办理纳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年收入均在我校取得的纳税人可委托财务处统一代为申报,请于3月20日前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财务处邓老师处登记办理;也可自行前往重庆市地税局沙坪坝区渝碚路税务所办理。
二、2017年度年收入在两处及以上取得的纳税人请本人携带身份证自行前往重庆市地税局沙坪坝区渝碚路税务所办理,地址:沙滨路华宇金沙港湾12号附9号(电话:65009356 联系人 :赵勇勤)
三、自行纳税申报期限:2018年3月31日前
四、2017年度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名单另行通知
五、特别提示:
1.纳税人年收入不仅指在本单位取得的年收入,还包括在其他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在我校取得的年收入可登陆学校校园门户财务综合查询平台个人收入查询我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明细合并计算。联系人:邓老师,电话:65910180)
2.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中有什么问题,可通过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