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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报账审批制度(修订)

2016年12月05日 16:26  点击:[]

 

重庆师范大学报账审批制度(修订)

 

为落实经济责任制,加强经费管理,防范内部控制风险,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经费收支和资金的审批。

第二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权责对等。若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经财务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收支业务。 

第五条各部门“一支笔”签字负责人实行回避制度,其配偶或亲属在同一部门的,涉及“一支笔”签字负责人本人、配偶和亲属发生的经费支付,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或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学校资金使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二级单位的预算编制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经费使用必须立项,其中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须附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划拨到二级单位或项目单位后,由二级单位或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其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费开支,须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开支,还须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经费开支,还须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预算用款。若因事业发展变化需要新增项目预算或调整预算的,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中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还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还须由校长审批;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还须由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还须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政策性、例行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水电费等),以及预算内的经过招标程序的设备采购类支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把关,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条基建及专项维修经费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所有基建项目和3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须附审计决算报告。对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除相关部门“一支笔”签字负责人审批外,还须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除相关部门“一支笔”签字负责人审批外,还须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校内部门之间的经费划转,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只能以内部转账形式划转;与校外单位的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通过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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