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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03月07日 09:08  点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法20143号)和《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重师发20141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院(部)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    

 

第三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应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公务接待前各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并交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执行以下用餐规定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确需安排桌餐的,应优先安排在学校餐厅或食堂,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餐参照《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误餐标准执行;桌餐原则上不超过120/人·餐(含酒水)。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国内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负担来宾住宿费的,优先安排在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定点酒店和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执行。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摆放花篮和果盘。  

 

第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时间、地点、陪同人员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  

 

第八条各单位因工作加班、学术研讨、学生活动等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餐费须如实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工作用餐清单》(附件3),工作用餐清单包括:用餐事由、时间、地点、用餐人员、用餐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应提供公函或相关证明(含考察函、邀请函、会议通知和工作介绍信)、《重庆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重庆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报销工作用餐,应提供《重庆师范大学工作用餐清单》及财务票据  

 

第十条 由学校餐厅或食堂内转公务接待及工作餐费的,须按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凭据,并提供经办人确认的原始签单。  

 

第十一条各单位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按年度对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及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用餐场所、用餐事由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外事接待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16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重师财发〔2015〕5号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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