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标准见附表4。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若选择报销出租车费用,则应写明具体用途,且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见附表4。
在重庆市主城区出差不实行交通费包干,以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重庆市主城区出差一般情况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对方交纳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学习、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到市内非主城区或外地参加会议(含短期培训),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项目,会议期间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开支的项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发生的会务费,按会议通知注明的会务费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其差旅费及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