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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1月03日 10:34  点击:[]

重师发〔2017〕99 号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预算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7年1221  

重庆师范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负责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绩效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全校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管理或使用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程序规范,科学可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四)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部门(单位)职能、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预算申请书所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借入资金等。  

第七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评价财政拨款项目,以及一定金额以上、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自主安排项目;根据上级要求对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进行评价。一般不单独对基本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学校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管理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或经费管理部门(单位)应要求报送部门(单位)及时修改和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审核后确定的绩效目标作为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经费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及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会同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达标标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学条件达标指标数据等;  

(四)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校绩效评价小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规范,组织、指导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学校的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绩效开展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经费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评价小组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对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或者学校重大项目支出、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一般采取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和学校绩效评价小组自主评价的方式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

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视情况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根据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5.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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