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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6年03月07日 09:11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应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出差。处级干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需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出差,需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人员因科研任务出差,需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遵守《重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2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次限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出差住宿费在工作人员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限额见附表3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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