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新闻
相关新闻
文件下载
 

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6年03月07日 09:11  点击:[]

 

第十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手续、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对提供的相关凭证真实性负责。

 

机票、住宿费支出等按照规定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若遗失单程飞机票、车船票,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相关人员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必须附会议通知、往返交通费用、市外须附住宿费票据。培训费支出须附培训通知或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日程安排、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地点、预算标准等内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教师外出调研,须附调研方案,包括调研函或证明、调研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内容以及往返交通工具费用、市外须附住宿费票据。原则上不报销旅行社票据(带学生外出实习、写生除外)。

 

第三十六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免费住宿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上述情况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科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在预算范围内凭过路费等报销相关费用,且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租车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报销自驾车费用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见附表6),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相关费用。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十一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11 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4]

文章内容导航: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上一条:重庆师范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下一条:重庆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