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财经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经济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工作程序,把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学校成立财经工作小组。
第二条财经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经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条财经工作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的内容包括:
1.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决算情况,以及预算的调整;
2.学校投资、融资事项;
3.学校开源节流、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学效益的措施和办法;
4.学校年度预算内不可预见费的支出事项;
5.学校重大专项资金立项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6.学校各种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销,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及调整;
7.国有资产的处置,非经营资产用于经营性资产活动事项;
8.学校重要财经管理制度,经费分配政策;
9.学校财经组织管理模式,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撤并等事项;
10.统一指导学校财经工作;
11.学校交办的与财经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财经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是:各部门将准备好的议题提交财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分类审核材料,根据议题需要提交财经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财经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后按《重庆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六条学校日常财务工作中的问题、年初列入预算的资金开支及其审批权限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报账审批制度》执行。
第七条财经工作小组会议通常由组长召集,组长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财经工作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就学校的相关财经问题进行研究。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小组成员人数的2/3(含)以上方可开会;对讨论决策事项,须出席代表2/3(含)以上人员通过方生效。
第九条财经工作小组每次开会形成会议纪要,供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参考。
第十条本规则由学校财经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