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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05月27日 10:03  点击:[]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11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91126

 


重庆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明确主体责任,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或完成专项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外来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外来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特定用途和规定时效的资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专项的申请、设立及专项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协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做好上级资助专项和学校专项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对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备案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若出现岗位调整、调离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

(六)组织做好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草案。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五)自觉接受政府和学校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对项目的开展、资金预算变更和财务开支等情况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协助做好各级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三)根据需要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协助做好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前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提出申请。

第十条 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财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纳入学校动态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当年学校财力,提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并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提交财经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建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一条 外来专项资金下达后,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到账资金拨入专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经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外来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结转;超过结转期限的,按市级财政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校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期限执行。当年下达的校内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学校决策程序核批后可适当延期,逾期一律收回。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和预算的,须提交书面调整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按决策程序核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经济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与调整等重大决定,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开支与专项内容无关的支出。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开支人员绩效,特殊情况下确需开支人员绩效的,按资金来源单位相关规定和学校绩效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计划中涉及到人才队伍建设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审查,对照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绩效考核,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下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把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并且原则上对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下年预算经费实行零增长;因结余较多影响市财政对学校拨款的项目,学校将扣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下年经费预算。预算执行缓慢造成项目结余经费被财政收回的,将报请学校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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